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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2012-0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从严治校,依据《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意见(试行)》,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籍学历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处理、学籍信息变更、毕业证书注册、学历证书发放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四条 我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主管部门为学生处。
 
第二章  学籍学历管理责任与分工
第五条 院长负责全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为第一责任人。
分管学生学籍学历院领导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直接主管责任人。
学生处长承担实施责任,对新生入学请准假、学生休学及复学资格审批、转专业与转学资格审批、注册和颁发学历证书管理工作。
系主任是本系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本系学生转学、按时注册、检查辅导员(班主任)复查入学新生资格管理工作。
辅导员(班主任)对所带班级的新生入学高考电子信息、纸质档案及身份甄别,对老生学年注册管理等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负责。
学生处相关工作人员对学生的注册、升留(降)级、退学、颁发证书的学生资格,以及学生学籍学历管理信息的准确性、安全性负具体责任。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近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说明事由并附有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的,需附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假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未经请假超过入学报到期限15天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认真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甚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入学后新生暂时不能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十条 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相应证明,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校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学生处申请入学,因病学生须经学校复查,符合体检等入学要求的,由学生处重新办理入学、编班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节 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分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和学生证的书面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须持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可入班上课。学生注册前应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一律不予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相应待遇(含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后,学校应及时为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进行在线注册。经学籍电子注册的新生方获得学校正式学籍,未报到或不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须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年电子注册。学生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两周以上未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予转专业。如有下列特殊原因提出转专业的,可允许转专业一次(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在校学习超过一年除外)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因专业调整或停办,休学期满的学生、保留学籍或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附能够证明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报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第十六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省内转学,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盖学生处印章),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教育厅审核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相同学历层次但属于不同招生批次录取的;
(四)虽同批次录取,但属于不同类别的院校或专业、跨学科大类转专业转学的;
(五)对口招生转入统招或虽同为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第二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留级等)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或因其它原因经学校批准,须停课治疗、休养,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含病事假和旷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考试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要求休学,本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须持学院指定医院证明),经所在系审核,学生处复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凡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得中途申请复学。参加学院统一保险的,其保险理赔按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一年期满要求复学,最迟应当于复学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生办理完复学手续后,方可入班上课。
(二)因伤、病(含传染性疾病,神经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达到《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规处分办法》开除学籍处分条款的,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原专业低一年级学习。该年级已开过而本人没有修读的课程,由学生所在系会同教务处安排补修;本人已修读并考核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免考。
第五节 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学年制,基本学制3年,修业年限为3-5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及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升级、留级、退学、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包括开卷、闭卷、实践、操作和口试等。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0-59分)。
第二十九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为主(占70%),平时考核成绩为辅(占30%)。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考核,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各占50%。平时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态度、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验和实践环节、出勤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三十一条 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须出具学院指定医院的证明,由所在系审核、学院教务处同意后,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给予成绩。
第三十二条 缓考、补考、旷考、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应当在考核前书面向所在系申请缓考,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
(二)学院不单独组织缓考考试,缓考学生的考试与补考一起举行;缓考的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考核不及格者,参加下一次的补考;
(三)每学年第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在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每学年第二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当在下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
补考成绩60分以上者,按60分(或及格)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60分以下者,按不及格记载,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旷考的学生不予参加正常补考,以“0”分记载,并给予纪律处分;考试不交试卷者,以旷考处理;
(五)学生在课程考试时作弊,取消考试资格,所涉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审核、认定,教务处批准,对该课程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毕业学期考试(含毕业论文、设计等)出现上述情况,按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在半年之后,一年之内,视情况可以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考试:
(一)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1/4者;
(二)缺课(含旷课和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1/3者;
(三)平时无故欠交作业累计达到总数1/3,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数1/5者;
(四)作业或实验报告系抄袭别人,且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
第六节 升级、留级、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含正常补考及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五条 对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学生,可延长学习期限留级。留级的学生应当在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于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按学年学完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仍达四门的,作跟班试读处理。跟班试读第二学期期末考试仍有四门不及格课程,则不予补考,按留级处理。
(二)一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累计有五门的,应予以留级。
(三)毕业班学生毕业前补考,不及格课程仍有五门,作留级处理。
毕业班留级学生,由所在系根据学生具体情况为其制定课程重修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四)留级生编入低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无相同专业的,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在修业年限之内申请休学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七条 学生留级,由所在系填写《学生留级报告单》。经教务处对考核成绩认定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 留级学生在留级前已取得的课程成绩在75分或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可以申请免考;其他课程应予重修;课程成绩以原修或重修中较高的成绩记载。免修或免考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留级一次后,课程考核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二)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未经请假逾两周(含两周)以上,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未到校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应当退学的。
第四十条 对因课程考核成绩达到退学学生的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教务处下达学生退学书面通知,由学生所在系送交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学校内或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满7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因学业成绩不合格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在修业年限之内,学院可以给予一次继续学习的机会。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可降级试读一年。降级试读期间不保留学籍;试读期间须修完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可申请恢复学籍;成绩不合格予以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决定下达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学费退回,按学院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院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节 肄业、结业与毕业
第四十四条 在籍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并达到该专业或课程辅修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辅修证明书。
第四十六条 三年级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一年内,可申请重新答辩(重做)或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考核通过之日填写;补考仍不合格、或一年内不来申领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发给结业证书,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单位或居委会(乡镇)出具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本院学习满一年后退学(不含开除学籍者),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程成绩及格的,可发给肄业证书。未按学院规定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的学生,不予办理肄业证书等相关证明。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出具相应证明书。该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入学者,一经查实,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给的学历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章 毕业证书注册、管理及发放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生在毕业前须进行毕业证书注册电子图像采集,所采集图像用于证书电子注册和证书粘贴等。学生在进行毕业证书注册电子图像采集时需核实个人信息,并签字确认。
因故未参加电子图像采集的须补采集图像,当年度学历注册截止日期前仍未采集电子图像的,取消当年度毕业证书电子注册资格,在补采集图像后于下年度进行证书补注册。
第五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确保学生在发证日期当天,即可查到自己的毕业信息。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书由院学生处专人负责保管,在证书制作过程中产生的作废证书,须进行作废处理并登记,空白和作废学历证书一律不得遗失。毕业证书制作完毕后由学生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发放。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学籍学历管理过程中处理意见有异议需要申诉的,可在相关处理文件颁发后一周内提交书面申请到学院办公室,学院对学生申诉进行复审并给予答复。
第六章 学籍处理程序
第五十五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申请留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更的,或因在学习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有关事宜,一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学生家长须签字同意),交所在系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有关学籍变更的申请、咨询、诉求受理单位为学生所在系。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部门为学生所在系,审定部门为学生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教务处备案;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处理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生所在系负责将学生的学籍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院制定的申诉程序办理。
第七章 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安全
第五十八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网上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密码由学生处指定1人专人使用,其他管理人员不得进行网上学籍学历管理操作。
第五十九条 充分利用数字证书(密钥)等办法,做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数据准确、安全性维护。对学籍库中的个人信息要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第六十条  学院不断加大对学籍学历管理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投入,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做好服务器的病毒防控工作,防止“黑客”攻击,保证学籍学历管理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程序,落实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本办法明确的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
第六十三条 对于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渎职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人员,要根据责任轻重给予校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规的,上报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