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8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我省有关国家助学金管理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资助标准、对象及办法: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1000元,二档2000元,三档3000元。
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年9月30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学院按月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到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手中,一年按十个月计算。
三、评审办法: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2、各系(部)结合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及评定比例,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
3、学生处复审后,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次及资助档次,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4、学院审定后的受助学生名单,要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四、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09年9月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