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8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我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奖励标准与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对象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参照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评审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须由学生本人在每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3、各系(部)按照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分配名额,组织初评,提出本单位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及证明材料,由学院学生处审核,择优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办公会研究审定;
4、学院审定后的获奖名单,要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5、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