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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

2012年国家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公告

2012-06-06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 初创业时,允许按行业特点放宽资金、人员准入条件,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

2. 按照相关规定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注册地点及创业经营场所。
 
二、享受资金扶助政策
3. 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登记求职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
4. 视当地情况,可申请“大学生创业资金”。
 
三、实行税费减免优惠
5. 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6. 从事农、林、牧、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行业,开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等,均可依法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四、提供培训指导服务
7. 登记求职后,可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可领取创业培训补贴。
8. 进入“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创办企业,可以享受减免12个月的房租、专业技术服务与咨询、相应的公共设施以及公共信息平台服务等。
9. 在办理自主创业行政审批事项时,可以通过“绿色通道”享受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
10.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结业时,可以免费享受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
 
详细内容请登陆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WWW.ncss.org.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