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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高职部、中专部

五年制大专、中专部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2020-04-10


为加强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我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学院的相关管理章程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管理人员、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教辅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擅离岗位)在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

2. 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吊带裙、超短裙或拖鞋等上课;

3. 擅自调课、停课、变更教学场所,随意增减课时或找人代课2学时(以下);

4. 擅自变更教学内容达到规定内容的5%至10%;

5. 教学过程备课不充分,如无教案或讲稿;

6. 上课期间接打电话或吸烟,或无特殊原因坐着讲课;

7. 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或不按操作规程使用教学设施设备而影响正常教学;

8. 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者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资料,影响教学工作;

9. 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命题、试卷评阅或成绩报送;

10. 在命题、制卷或考试安排工作中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11. 监考教师无故迟到、考试中途擅离考场、或监考期间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12. 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作相应安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3. 因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安排不当,影响教学、考试等正常进行;

14. 教室内设施设备严重损害,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经报修后无答复或不修理从而影响教学秩序;

15. 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实训室,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6. 教学服务人员对教学用品的补充不及时或对教学设备、仪器的检查和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7. 清洁责任部门未做安排或因工作人员疏忽使教学活动场所清洁卫生差,而对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擅离岗位)在16分钟以上或教师旷课在3学时以上4学时以下;

2. 擅自调课、停课或找人代课3学时至6学时;

3. 擅自变更教学内容达到规定内容的10%(不含10)以上;

4. 课堂教学散布与教学无关信息或不健康的内容;

5. 课堂上有不文明举动或辱骂学生言行;

6. 教师在试卷评阅中不按规定阅卷、安排学生代为阅卷,造成不良影响;

7. 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造成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缺席;

8. 教材计划未及时上报或教材未及时征订,导致开课两周后学时仍缺教材;

9. 经批准承担教材或讲义编写任务的教师,无故推迟交稿,造成学生缺教材;

10.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如论文指导费、复习辅导费、赞助费或其它巧立名目收取的费用,或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

11. 命题、制卷或考试安排工作出现严重差错,又未在考试前改正,导致学生无法考试或考试无效;

12. 教学管理或服务部门因工作失职,导致较大规模的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 在教学中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发表违背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 教师旷课在5学时及以上;

3. 擅自调课、停课或找人代课7学时以上;

4. 体罚或辱骂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5. 教师在试卷评阅中存在故意提高、压低或擅自改动学生成绩及其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

6. 考试试题泄露,或在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7. 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严重混乱;

8. 丢失在校生考试试卷,漏登或漏报丢失学生成绩资料,致使学生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在部门内通报批评,同时扣发责任人50元岗位工资。

第七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同时扣发责任人100元岗位工资。

第八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同时扣发责任人200元岗位工资,并在校内作出行政处罚。

第九条  一年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两次严重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原则上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涉及2人及以上的责任人时,在能分清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的情况下,负主要责任的按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处理,次要责任人按下一等级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年终考核、工资晋级、职务晋升、津贴发放、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及时填写《教学事故表》。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教学事故的核查、处理和报送人事处。

第十五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及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牵头,各系部及相关部门配合,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具体负责教学事故的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务处牵头执行行政处分,并通知财务处执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申诉并附本人申诉材料。对于一般教学事故地 申诉由所在部门受理;对于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申诉,由教务处处理。事故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后的复核结论,并将复核处理决定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