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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聘用制度(试行)

2014-1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不断发展需要,有效配置人力资源,规范学院的人员编制、招聘、录用和解聘管理工作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聘用坚持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用人才的原则。


第三条 面向社会招聘,主要是为了满足学院人才储备和急需人才的需要,而招聘的应历届大学毕业生、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


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具备高校副高以上职称或“双师”层次以上的行管人员与教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处室系部工作的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编 制 计 划


第五条 学期结束,人事处配合各系部对现有教学教辅人员的续聘、流动等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及时向院董事会回报。


第六条 董事会要根据学院办学规模及第二学年度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审议各部门的人员编制使用情况。


第七条 各部门均应按照学院审定的招聘指标填写《用人计划申请表》报人事处,人事处对各部门的人员需求情况进行归类汇总,呈院长审批后实施招聘。


第八条 学期中间因特殊需求,用人部门如需增加人员编制,应填写《用人计划申请表》交人事处复核,呈院长审批后实施招聘。


第三章  聘 用 程 序


第九条 对外招聘工作由学院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十条 应聘教辅和部门行管人员原则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专职教师岗位原则上应具备硕士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人事处按照编制和招聘计划确定招聘方式。可根据需要选择网络、媒体、参加招聘会、校园推介会或委托人才服务公司进行招聘。


第十二条 人事处对应聘资料要及时处理,对初步筛选合格者应在7-10个工作日内发出面试通知。


第十三条应聘人员面试分为面谈(笔试)、试讲(实操)和复试。应试人员面试前需填写“应聘申请表”。


第十四条 面谈(笔试):由申请用人部门主管、人事处及相关专业教师视情况单独或共同面谈。


第十五条 试讲(实操):应聘专职教师要安排试讲,实验实训教师要进行专业技能的实操,并做好有关记录。试讲(实操)必须有相关专业系部主任(主管)和教师、督导室、教务处、人事处参加。参加者均需填写《教师试讲评价表》,同时还要对应试者进行专业及教学知识答辩。


第十六条 复试:为了更好地了解应聘者的真实情况,对应聘部门负责人、正高级职称和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由书记、院长亲自参与复试。


第十七条 背景调查:经面试合格,决定聘用的部分人选,学院人事处视情况做有效的背景调查。


第十八条 结果评定:经评定拟录用人员,报院董事会审批后由人事处发出录用通知。


第四章  上 岗


第十九条 录用人员报到时应携带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技能证、原单位离职证明、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体检不合格、资料不齐或审批手续不全者,不予入职。


第二十条 人事处工作人员应协助新聘人员办理下列事项:(1)填写教职工个人情况登记表。(2)涉及财务资产管理的人员要求办理保证手续。(3)签订劳动合同。60岁以上(女性为55岁以上)的工作人员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 2-3年,其他人员4-6年。(4)督促有关部门协助新聘人员办理相关事项。(5)办理社会劳动保险(试用期满后)和人事代理。(6)负责岗前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协助新聘人员办理下列事项:(1)总务处负责安排住宿、办理住宿手续、配备办公用品。(2)财务处负责指导新入职员工办理工资卡,及时收集其卡号。(3)图书馆负责办理借书证。(4)网络中心负责开通办公网络。


第五章  试 用


第二十二条 新聘人员均有试用期,期满前10个工作日填写《试用期考核表》,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进行考核,一般要经过工作技能评定、同行民主测评、服务对象调查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 教师、辅导员的《试用期考核表》另请教务处、督导室、学生处会签,按程序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到期转正的人员由人事处向所在部门发出“转正通知”,办理转正手续,并将《试用期考核表》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不称职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部门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停止试用时,可填写《解聘审批表》,报院领导批准。由人事处向其发出“解聘通知”,办理解聘手续。


第六章  离 职


第二十六条 正式聘用的教职工如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辞职,教师岗位应提前一个学期、其他岗位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书》,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院领导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若因特殊情况应特殊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若因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被辞退时,由本部门填写《解聘审批表》,报院领导批准,由人事处向其发出“离职通知”,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人事处依据员工的《离职申请书》或部门的《解聘审批表》发出“离职通知”,通知离职人员在离职日期前依照离职通知要求的办理事项,逐项办理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审核无误,方可转财务处核计当月薪酬。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提出离职时,用人部门要与其进行面谈,面谈结果随《离职申请书》一并交人事处存档。对重要岗位人员,人事处还要与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一道对其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十条 不按规定提出离职属违约行为,一般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离职属旷工行为,按《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自之日起实行,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201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