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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2012-0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教育部、总参部、总政治部《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计划,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必须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条  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总参部、总政治部制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程教学大纲》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军训教学,严格考勤、考核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六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系和承训部队会同实施与保障。

第七条 院学生处和承训部队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八条 学生军训的形式与内容,包括军事课和集中军训两个侧重不同、互为补充的部分。集中军训是军事课程的基本形式和重要组成内容,在第一学期新生入学教育后统一组织实施。军事课程采取课堂教学形式纳入专业教学计划分散安排。

第九条 集中军训期间,学院成立学生军训团,具体开展各项活动。学生军训团长、政委分别由承训部队和学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章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

第十条 武装部应当加强军事理论课程建设,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实施规范化课程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将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  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

第十三条 学院军事理论课教学由学校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根据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需要,配备和聘任相应数量的军事教师,军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学院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

第十五条 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军事素质,掌握军事教育理论,熟悉军事理论课教学方法。

第五章 学生军事训练保障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

第十七条 学生处和承训部队会同总务处等部门对学生军事训练场地的基础设施、保障条件、日常管理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军事训练期间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制定安全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严防在军事技能训练、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发生事故。

第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各类事故预防工作,定期分析安全形势,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

第六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条 对在学生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 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事训练时间的;

 (二) 未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和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的;

 (三) 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 挤占、挪用和不按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的;

 (五) 打骂或者体罚学生的。

第二十二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国家发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