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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2009-07-10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资产的教育,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保证仪器设备完整、安全、有效地的为教学服务。

    二、仪器设备损失赔偿界限

   (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保管、外借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因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修、改装而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可酌情减轻赔偿。

    1.在保管、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遵循的赔偿原则

   (一)损坏赔偿原则

    1.对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使用一年以上按折旧后的价值赔偿。

    2.对非民用性仪器设备的损坏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损坏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二)丢失赔偿原则

    1.由个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按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原则进行赔偿。

    2.由公安部门认定非个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可免于赔偿。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严重影响教学进程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理办法

   (一)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资产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院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二)赔偿处理权限: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及损失价值,由资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赔偿费。

   (三)根据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赔偿费可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

   (四)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

   (五)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护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院长批准,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费。

   (六)赔偿费上交学院财务部门,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

   (七)赔偿费全部交清后,凭财务部门收款票据,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相应的资产信息变动。

    五、低值耐用品适用于本办法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