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我院的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验室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是我院从事实验教学、实际操作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我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我院教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院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都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保证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我院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勤俭办学,统筹规划,确定实验室的规模与水平,合理设置,保证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及实验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保证实验开出。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教学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实验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及时吸收学科前沿知识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开发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技能性实验。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积极进取、勇于探索的创造精神。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改善实验装备条件和实验工作环境,以保证高效益、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任务。逐步建立独立的、不依附于理论课的实验教学体系。鼓励实验室向学生开放。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组织地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和社会服务,并为开展第二课堂提供方便。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鼓励研究和自制实验装置,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素质,优化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建立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数量足够和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专职的实验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的实验室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有面向全院开放的义务,有条件时,可向社会开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并发文公布。建立实验室要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符合本细则第十条实验室建立的基本条件,由系向院实验实训中心提出申请,经院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和学院论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由学院发文公布。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履行同样的程序。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应按照学院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建设和实施计划。根据实验室的任务和需要向学院提出设备购置计划。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积极面向学生开放,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系(部)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四条 我院实验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院系两级管理的体制。由副院长分管学院的实验实训工作;院实验实训中心为主管实验工作的行政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实验室管理和协调等工作;各系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七条 院实训中心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实验室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各实验室具体实施。
(二)督促检查各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全院实验室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工作。
(四)制定全院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检查计划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招标、验收、分配、调剂、维修、报废及丢失赔偿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六)协助院长搞好教学设备费、实验费的分配和使用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七)抓好实验教学的改革和创新。
(八)组织实验室评比工作;协同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工作人员的定编、考核和聘任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验室的性质、服务范围、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实验室主任一至二名。院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由学院任命或聘任,各系实验室主任由所在系推荐、学院聘任。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劳动保护和工作环境管理工作。实验室管理部门和各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主任,要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制定有关规定和具体的实施措施。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和条例,经常对师生进行防火、防水、防爆、防盗、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制定防火、防水、防爆、防盗、保密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切实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定期检查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等要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准随意排放,不准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院实验实训中心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要按教育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可。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每学期末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和评定。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室基本情况、实验教学内容等进行管理,对各种数据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每学期期末,将仪器设备的变动情况进行汇总和登记。
第二十六条 院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定和实验室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七条 院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有一定的理论修养、具有实验教学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院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由学校从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中聘任。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从所在系有实验教学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中聘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实验室主任必须认真履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其岗位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2.管理和协调本实验室的各项教学工作,检查督促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充分发挥实验室综合效益。
3.负责实验队伍建设、会同人事处做好实验人员定编、岗位培训、工作业绩考核和奖惩、晋级及职务评审工作。
4.负责制定实验室相应的各项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以及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5.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实验室应吸收现代科学和先进技术及测试手段,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
6.组织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为教师、学生创造条件,以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7.负责教学设备费计划的使用管理,从教学全局出发,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把投资效益放在第一位,密切配合理论教学,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8.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水,确保实验室安全。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加强有毒物品的使用管理,严格领用制度。
9.负责实验室有关信息资料的统计建档,规范实验室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统计、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工作人员的定编,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会同人事部门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保证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二条 各类实验技术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要定期进行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和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系要严格执行本细则,并制定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