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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2011-03-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社会需要的专门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遵纪守法,严以律己,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把自己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学院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受处分者,在一学期内若再有违纪行为,违纪性质与上次违纪性质一致,将在原基础上升级处分;违纪性质与上次违纪性质不一致的,将另行处分。各项处分累记达到一定程度,视情节开除学籍。
第六条 由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差旅费等与伤害有关的费用。违纪所得财物交由学校退还原主。
第七条 违纪行为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通报批评等。
第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处罚。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有立功表现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重处分:
(一)情节严重的;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院声誉的;
(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八)威胁、侮辱教职工及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九)勾结校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受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学院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处拘役以上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影响社会稳定,严重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有关规定,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和学校正常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三)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反动传单,以及采用播放音像、演讲等手段,混淆视听,制造混乱和进行人身攻击的。
(四)煽动、组织、策划罢课、罢考、绝食、静坐的。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邪教组织或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
(六)学生在校内组织封建迷信活动或利用宗教干预学校工作的。
(七)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八)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第十三条 学生到校后不注册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到校一周以上(包括一周)不注册者,给予警告处分。处分后在规定期限内还坚持不注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逾期不报到,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课。
(三)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二周不到校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应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唆使、指使或纠集他人打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肇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含用语言或其他行为挑逗滋事,中伤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罚。
(三)参与者:
1、凡参与打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凡参与打架,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违反此款,则加重处罚。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七)打架者如触犯法律法规,报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八)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学校,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学期内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含三次)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 由以上违纪行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纪者按责任大小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对酗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该门成绩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学校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故不参加学校安排的正常补考者。
第十七条 擅自离校或者假满擅自延期回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学期擅自离校或者假满擅自延期回校2 至3 天者, 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一学期擅自离校或者假满擅自延期回校4 至5 天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擅自离校或者假满擅自延期回校6 至7 天者, 给予记过处分。
(四) 一学期擅自离校或者假满擅自延期回校8 至12 天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一学期擅自离校或者假满擅自延期回校2 周以上又无正当理由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威胁、侮辱、诽谤、恐吓他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考试成绩、违纪处理、毕业生就业等原因,对教职工寻衅滋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电报或用电子邮件进行不正当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藏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器械的,收缴器械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贩卖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器械的,收缴器械并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翻越学院围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凡损坏公物、他人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影响和危害轻微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影响和危害严重的,除赔偿所有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上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画等,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偷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等行为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
1、初犯者,作案价值较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不足100元,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直至留校查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经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物品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盗窃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窝赃、销赃、分赃,参照偷窃者的处分,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冒领、侵占、诈骗他人财物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加敲诈勒索或聚众哄抢者,给予记过处分。为首者、积极参加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共同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侮辱女性、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侮辱女性或其他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法》,如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嫖娼等行为,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刑事处罚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贩卖毒品或容留、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观看、阅读、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淫秽电子出版物等淫秽物品或查阅、访问黄色网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涂写污秽语言和污秽画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拒查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活动者(包括网上赌博),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提供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男女交往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男女交往超过正常界限,行为过于亲密、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男女混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宿舍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私自占用宿舍床位,不在限期内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到校外住宿,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升级处理,并通报家长。
(三)私自攀爬建筑物、树木、围墙进出校园及宿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就寝熄灯后私自翻墙外出或翻墙进入其他宿舍,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校外人员或因带领校外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宿舍私自安装使用液化气、煤油炉、电炉(电磁炉)、加热器、电热杯、夹发器等设备,经教育不改者,除没收器具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宿舍内燃烧物品、使用明火,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八)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或宿舍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收听音乐,打球等,应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宿舍内向外乱扔杂物以及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在宿舍内涂鸦、乱抛垃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承担卫生清洁、消毒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妨碍学院或社会管理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一切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学习成绩、学生考勤表或重要材料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喧闹、起哄、寻衅滋事等,扰乱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欺骗、侮辱、威胁、贿赂或其他方法,阻碍学院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撕毁或涂改学院通知、布告、通告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张贴、散发虚假或不健康的影视广告、字画、传单等宣传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摘损花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八)非法刻制公章或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字,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学生证件、校徽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冒充学院教职工或其他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 对乱扔瓶子、碗、脸盆、水桶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十二)  在公共场所吸烟,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网络上散布信息,影响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攻击校园网站,非法修改、删除学校的网络信息,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非法进入他人电脑,窃取、泄漏他人秘密,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规进入学校校园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己负责,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取消其本学年度内的评优、困难补助及其它奖学金评定资格。
(二)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学生,在获得荣誉称号三个月内发生违纪行为,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
第五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组织负责学生工作的人员就已发生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后果。
(二)根据所查明的事实,找相关人员、当事人进行确证。
(三)凡给予学生警告或以上处分的,由系(部)根据确证后的事实,参照本条例的相关条款对学生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进行必要的核实后,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理意见,由学生处将处分决定书通知受处分学生。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按学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保卫处或其它部门查处的违纪行为,相关调查材料等,送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备案。须给予学生警告或以上处分的,按本条第(三)款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 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