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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暂行规定

2010-04-16

一、为了规范学院教职工的请假行为,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教职工请假,须事先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离校,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告知人事处,但事后应尽快补办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应凭正规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2、一般工作人员请病假2天(含2天)以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4天以内的由分管院长审批,4天以上6天以内的由院长审批,超过6天的由董事长审批。部门负责人请病假3天以内的由院长审批,超出3天的由董事长审批。
        3、上班期间外出看病,短时间内即可返校工作的应向部门领导请假,但一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3次,特殊病情须本人提出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留存。

   (二)事假
    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2天(含2天)以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4天以内的由分管院长审批,4天以上6天以内的由院长审批,超过6天的由董事长审批。部门负责人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院长审批,超出3天的由董事长审批。

   (三)婚假
        1、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可享受十天婚假(包括双休日)。本人应在请假前填写《请假审批表》,由人事处确认,院长审批。
        2、教职工办理婚事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否则应提前一个月办理请假手续,做好工作安排或调课准备。

   (四)丧假
        1、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三天。
        2、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来去行程所需要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五)产前假、长产假、哺乳假
        1、女教职工怀孕后,根据身体状况,确需调换工作岗位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院长签字,报人事处备案。
        2、怀孕教职工需请产前假的应提前一个月填写《请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3、预计产假期满能坚持正常上班的,须提前通知人事处,由学院安排工作岗位,以便届时上班。
        4、产假期满需继续哺乳婴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哺乳时间为上下午各安排一个小时,但哺乳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教职工一年内累计请病假达30天以上、事假在20天以上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活动,年度考核按基本合格及其以下等级处理。非特殊情况,一年内病假达60天以上,事假达40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处理。
    四、教职工在婚假、产假、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所有待遇按实际请假天数全额扣除。
    五、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