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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教师培训暂行规定

2009-06-05

为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院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例(试行)》及有关文件的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教师思想素质的培训。将师德教育列为教师培养和职后教育的重要环节,使教师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优先”的理念。重视教师的养成教育,培养教师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学生树立做人的榜样,对教师进行国家教育方针、教师职业道德、《教师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教育,使教师能自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热爱职业教育、热爱学生。

第二条 教师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教师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全面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专业水平,提高计算机、外语和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能力。

第三条 专业实践能力的培训。主要是通过实验实训或到企业及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专业教师在五年内原则上应具有企业经历,使其能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业务技术流程,并积极参加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考试。公共课教师通过指导社团活动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社会实践能力。

第四条 培训对象以中青年教师为主,特别是新教师,使他们尽快转换自己的角色,更好地适应教学工作和教书育人的要求。学院要创造条件,重点培养在实际教学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教师,使他们成为教学骨干和专业带头人。

第五条 培训的组织与计划。教师培训计划应根据学院的教学、教研、科研和实验实训等工作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

一、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拟定教师培训计划,审核培训人员的条件。学院坚持学历培训和非学历培训并重,学院培训、师训中心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

二、各教学系负责本系教师培训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系主任负总责,亲自抓。

三、各系推荐教师培训对象以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为原则,有序地安排学历培训、攻读学位和访学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教师培训的形式按照易行、有效、实用的原则进行选择,培训的内容应根据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不同层次提出相应要求。

一、新教师的培训首先进行岗前培训。其主要内容为教育法规和政策;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师德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技术;学院创业史和学院有关的规章制度等。

其次是教学实践培训。以系为主体,落实导师制,发挥中老年教师或高职称教师传、帮、带的作用,使他们尽快进入角色,熟悉教学过程及各个教学环节。

三是社会实践培训。主要包括社会调查,指导社团活动,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参加教学、行政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和政治辅导员工作等。

四是学历学位培训。硕士以下学位人员须按计划通过函授、脱产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等形式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五是基本技能培训。主要包括普通话合格、计算机操作水平达标培训、外语、现代教育技术和专业技能等职业技能培训。

二、讲师的培训:以增加、扩充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主,注重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成为“双师型”的教师。提倡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三、副教授的培训:主要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和参加专业技能大赛等,掌握本专业的发展信息和专业技能,进一步提高教学、教研和科研水平。采取参加各种类型的专业研讨班、培训班、讲习班、学术交流会及承担一定的教研、科研项目等形式加以培养提高。学院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外派访学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四、教授的培训:主要通过较高水平的教研、科研以及教学、专业实践来提高教学水平和专业技能,学院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交流讲学、争取教研和科研项目等形式加以培训提高。

第七条 申请培训的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在我院工作两年及其以上,且为所从事的专业或岗位工作的需要。

二、思想好、师德优、热爱职教工作,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能较好地完成课程教学、实验实训和社会实践等工作任务。

三、学成后愿意返校工作。攻读硕士学位的取得学位后服务期不少于三年,攻读博士学位的取得学位后服务期不少于五年。

第八条 申请国家统招研究生培训且不愿签订返校工作协议的,须在聘用合同期满后办理,否则视为违约。

第九条 凡是参加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培训的教师,须积极参加科研,每年公开发表的论文一篇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开展应用研究方面有突出成绩(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在区域内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第十条 凡申请攻读硕士以上学位且与学院签订返校服务协议的,视为聘用合同延续,延续期限与其培训期限相同。并享受在职时的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学院采取借款方式支付培训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每学期一次性支付完毕。

第十二条 培训人员违反回校服务约定的,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为学院支付本人所有费用总数的二倍。

第十三条 在聘用合同期内申请脱产培训的,须经学院同意方可离校,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